企业破产清算的时候需要律师来处理相关事宜。那么,破产清算律师是怎么样的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破产清算律师,下面就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解答破产清算律师怎么样,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破产清算律师怎么样

破产清算律师,是指从事破产清算事务的律师。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律师作为专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群体,在企业破产法制化的中将对破产法律的实施起到实质的影响。不论是作为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企服快车面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企服快车面努力保障破产程序的依法进行。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在参与破产程序的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实执行职务。在处理破产案件的时候应当努力与人民法院、债权人协调好关系,共同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在对待债务人企业职工力律师需要尽心尽责,利用可能的条件尽力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破产清算律师接受破产当事人的委托,在参与破产程序的过程中,需要自身职业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在现有破产法律体制下代理的当事人提供完善而全面的法律服务。最终,破产各方当事人师的协助下,依照各自利益需要,行使《企业破产法》所赋予的权利,相应的义务。

二、清算程序能否进行再审

破产清算案件,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企服快车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法院执行期间能否进行公司清算

满足破产的条件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