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
提出异议申请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一、所需文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委托书
2、异议理由书,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由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三、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1、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2、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3、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5、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补正的。
【异议答辩简介】
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进入商标异议流程。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将异议材料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此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被异议人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答辩材料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补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商标异议申请和答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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