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平常接触最多、或者说最常见的商标,主要有四种他们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也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类型划分;
(1)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根据用途的不同,可划分为主商标、副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主、副商标的使用是企业的商标使用策略,即在商标不变的情况下,每推出一种新产品在使用主商标的同时,一种型号或新产品还另外使用一件副商标。
如“丰田威驰、丰田阳光”汽车,在主商标丰田不变的情况下对这两款车使用“威驰”、“阳光”这两个副商标,由于主商标的知名度较高能使消费者较容易接受使用副商标的这两款车,同时,也是对自身众多商品型号的区分。
如“海尔小公主”洗衣机、“海尔画王子”冰箱、“大众桑塔纳”、“大众高尔”汽车等。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的类别上注册同一件商标,最早注册的为正商标,以后在其他类别注册的同一件商标为“防御商标”,“防御商标”不受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的规定所限。
我国商标法未对“防御商标”作出规定,因此也就没有“防御商标”注册。
但是我国商标法允许企业就同一件商标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取得注册,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即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该注册商标。
(3) 按知名度高低保护范围大小可划分为;普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后面将讲述)。
(4) 按是否获准注册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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