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想申请商标,但有在先商标“HANSE”阻碍了申请人的注册,于是申请人为了扫除商标权利障碍对“HANSE”商标提出的撤三。

内蒙古汉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翰莎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第29009462号第33类“HANSE”商标在“烈酒(饮料),白酒,蒸馏饮料,薄荷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食用酒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瀚莎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在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瀚莎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具有使用第29009462号33类“HANSE”商标的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

撤销第29009462号第33类“HANSE”商标,原第2900946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案例评析

此次商标确权成功,充分展现了我公司在知识产权领域过硬的专业素质和优秀的执业水准。我司商标代理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进行专业的商标检索及分析,并善于运用商标申请布局,商标复审、商标撤三、商标撤销复审、评审质证等商标确权程序,并保证各个环节紧密相扣,无懈可击,从而保证最终商标确权成功。

作者:王金芳

审校:王桂桃

来源:夏禾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