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其中提到了“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银行保函。”
其实纵观国家对于建筑领域的各类保证金已经发了很多相关文件,如:
2016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2016年10月2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
2016年12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7年6月20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2017年8月21日,国资委与住建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管〔2017〕49 号);
2017年9月26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了《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
只要在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永远都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为什么?因为如果用一形象图来说明如今干工程的状态,那么就是下图。对于做工程的人来说,保证金就占了图中的“成本”之中的大头。
据数据统计显示,建筑业企业以保证金形式被占用的资金,占到企业年营业收入的10%甚至更高。有的一个亿的工程,光保证金就要交7-8千万,可见建筑企业受保证金之苦多深。由于施工企业缴纳各类保证金投入总量大,回收周期长,沉淀资金过多,严重影响企业整体资金运作。取消各类保证金,是大势所趋,也是众望所归。
2016年6月15日,国家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宣布失效一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利于办事创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性文件;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降低企业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
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当年底前退还。
二、是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推进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
三、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四、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作为保证形式。对保留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收取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按时返还。
五、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缴存。
即对于一定时期工资支付良好、没有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给予保证金减免待遇。
投标保证金: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征收标准: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返还时间: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函样本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一种担保形式。
征收标准: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返还时间: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征收标准: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征收程序: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为规范用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而设立的保证金制度,而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对于该保证金的缴存比例及方式,尚无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更多由各地地方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政策负责执行。
征收标准:
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
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返还时间:
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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