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绝对驳回理由?在商标代理实务过程中,资政知识产权机构会收到一些商标驳回案件,同时也常有一些同行朋友分享一些商标驳回情况。驳回原因可谓五花八门,各不相同,有些是城市地名相同或者具有不良影响等违反法律禁止条款的;有些是缺乏显著性,不具有商标识别性的;更多的是与在先申请或已注册的商标存在近似的。
一、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1、商标禁用情况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同有关国家名称、标志,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商标禁注情况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不便公众识别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二、驳回后的建议
1、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应当具体分析是否有必要做要驳回复审。
2、如果判断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驳回商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电子发文为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争取商标专用权。
3、提供驳回复审的事实与理由中,应当结合申请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引证商标注册的情况、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商标近似的判断等进行阐述,以法律为支撑,通过论证证明驳回理由不成立,并提交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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