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49193号“小邮快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商品包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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