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哪些?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有哪些?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增长,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越来越深刻。因此很多企业和个人都开始注册商标,但有时商标注册申请会被商标局驳回。那么,你了解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哪些?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有哪些?下面请看小编详细介绍
商标驳回通知书是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被驳回的理由:
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包括全部驳回或者部分驳回)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申请复审。
一、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是什么?
(一)《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仅有本商品的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注意:这里的经过使用,便于公众识别的,商标审查人员根本无法了解到,也无从了解。只能通过申请驳回复审,递交所有使用证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材料依法做出公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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