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不取决于会计记录,而是判断业务是否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当然没有增值税,如公司收到捐赠10万元,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也要看收款方向。如果卖方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中额外扣除的款项属于额外费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买方额外扣除的款项不属于额外费用,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因甲方延期付款而收取延期付款利息,属于销售商或服务提供商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中额外扣除的款项,属于额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照一

根据要求,销售、无形资产、房地产及其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理、修理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是增值税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留意:

换句话说,增值税应税行为只包括在中国销售货物、加工、维修和维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房地产及其进口货物的行为。其他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

参照二

1、根据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扣除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费、收款、预付款、包装费、外包装租金、储备费、质量费、运输装卸费等属性。

2、根据要求,额外费用是指额外扣除的各种特征的费用,不再注意“向买方扣除”,不再提及额外费用的类别,同时采用反向枚举法,不属于额外费用。

根据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扣除的各种特征的费用,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委托扣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受托人名义出具代委托人扣除的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