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不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第三条规定,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含县级,相同)批准的生产企业规模较小,不符合《个体工商户账户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账本标准。
因此,在实践中,个体户的经营收入有两种批准:
1.批准所得率。应纳税额=销售额×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税率-快速扣除。在实践中,大多数征收率应直接用于综合验证:应纳税额=销售额×综合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包括个人到税务局开具发票,如果属于“营业收入”,也按此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双定户。立即批准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双定户,别名“包税”,即个体户每月或每季度缴纳固定数额的“营业收入”个税。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