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不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第三条规定,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含县级,相同)批准的生产企业规模较小,不符合《个体工商户账户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账本标准。

因此,在实践中,个体户的经营收入有两种批准:

1.批准所得率。应纳税额=销售额×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税率-快速扣除。在实践中,大多数征收率应直接用于综合验证:应纳税额=销售额×综合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包括个人到税务局开具发票,如果属于“营业收入”,也按此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双定户。立即批准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双定户,别名“包税”,即个体户每月或每季度缴纳固定数额的“营业收入”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