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汇账户的撤销按照规定,外汇账户使用期满或者由于其他种种原因需要撤销外汇账户时,外汇管理局按照规定对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下达《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并对该账户余额作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
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规定关闭账户时,其外汇余额全部结汇;其中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的部分,允许其转移或汇出。
账户关闭后,开户单位应当将《外汇账户使用证》、《外债登记证》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退回外汇管理局。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经批准在境外开立的外汇账户,自使用到期之日起三十日内,开户单位须向外汇管理局提出已注销境外账户说明,将余额调回境内,并提交销户清账单;需要延期使用境外账户的,须在到期前三十天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2.变更
开户单位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变更外汇账户的有关内容,应按规定程序持有关材料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按照规定,凡是应先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凭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账户使用证》到企服快车的外汇账户,如开户单位需要变更账户的币种、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结汇方式等内容,应持相应的有关材料首先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变更《外汇账户使用证》的有关内容,然后到银行去办理账户的变更手续,否则银行将不予办理。
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取得的外汇和经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的外汇以及经批准对境外法人、自然人发行股票取得的外汇开立的外汇账户,在变更账户的有关内容时,不得变更账户的收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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