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5237号“商易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76839号“商易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563356号“商易链SYIS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26395号“易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特征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其主体权利消失,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人已被吊销主体资格,且其权利状态均不稳定。
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
申请人名下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平台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22年1月13日止,引证商标四其专用权至2021年2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前述商标已无效。
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测量;化学服务;临床试验;产品测试;室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软件即服务(SaaS);云计算;手机软件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测量;化学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被吊销主体资格,引证商标三所有人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二、三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注册性。
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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