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具体看下商标无效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你需要先核对下对方具体是以哪一条作为无效的理由。
最近很多商家最常见的无效原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具体情形有:
(1) 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2) 大量复制、墓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 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4) 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5) 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6) 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7) 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9) 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10) 其他可被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具体情形,你可以一一排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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