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不愿意谈生死这类问题,可是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总要去面对一些必须要面对的事情。

就比如说,死亡。

相信大家都非常的清楚,每个人都定会离开这个世界,选择逃避并不是好的办法。

现在我们国家的老龄化越发的严重,不少老人生前都会立好遗嘱。

那么,写下自己想要立好的遗嘱就可以了吗?然而,事实没有那么的简单!

据相关法院日前公布的一份报告中显示,在该院审结的遗嘱继承纠纷案子中,自书遗嘱纠纷占到了多一半,60%左右,其中约20%的自书遗嘱最终认定为无效或是部分无效的情况。

具体是什么情况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自书遗嘱不规范影响效力

在江西某地区的一户人家中,陈先生与妻子张某领养了一个儿子,但是张某因身体原因不幸早逝了,而陈先生后又买了一套单位的房改房,不久之后又与冷某结婚,最后,冷某年事已高,而陈先生又与其养子媳妇的关系又不怎么好,不久之后,陈先生也便去世了。

而养子拿着遗嘱诉至法院,陈先生在遗嘱中称:我名下房产系我一人所有,在我离世之后由冷某使用,但没有产权,其处分应由陈某(养子)。

在遗嘱的右上方有陈先生的签字,而养子却要求该房产归自己所有,同时,冷某对遗嘱提出了质疑。

最后,经过院的审理过后,虽然,遗嘱由陈先生写,但是其内容并不明确,且未写明房产归谁所有,书写也很随意,没有日期。

最终的法院认定遗嘱无效,由养子以及冷某平分该房产。

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一份自书遗嘱上没有个人签名或者个人写下的日期,即使能够证明确是死者生前亲笔所写,也依然是无效的。”

“在无效的自书遗嘱中,除了不规范外,还出在了遗嘱内容上,遗嘱人处分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等。”

“亲笔签名”的真实性最易受质疑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5种遗嘱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保密性强,更多的老人会像陈先生一样选择自书遗嘱。

但受遗嘱人教育水平、法律知识所限,选择这种形式存在的风险隐患也相对较高。

“打印+签名”形式要件有欠缺

2000年,于某与和某再婚,但是在,2004年3月的候于媒去世了。

但是在事后,和某拿出于某立的遗嘱,说是于某在重病的候请自己生前的同事前往医院,根据其口述,将遗嘱进行记录后打印出来由于某最终签字确认。

可是事情变得较为复杂,于某的几个孩子对遗嘱并不认可,而和某在协商未果后将子女们起诉至法院。

法官认为打印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自己书写内容的要求,也不符合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的要求,因此对该遗嘱不予认可。

上海达必诚律师提示:如果打印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使用电脑等设备记录并打印、自己签字确认的,那么,则可以认为自书遗嘱,如果是他人用电脑或是其他设备记录或打印的,就应该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由记录人或者帮助打印人在打印件上签字确认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需要另外一位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受访专家均建议大家尽量避免采用打印遗嘱这种形式。

如果实在要用,就要注意锁定立遗嘱的整个过程,通过其他的佐证来证明打印文本确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现,因为打印遗嘱很容易出现被炮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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