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如果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那么通过驳回复审程序以及后续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来争取诉争商标获得注册,是一条有效的救济路径。如果引证商标权利消失的事实已经确定,并且该引证商标权利消失的事实发生在评审作出之后,二审判决之前,那么该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法院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判令国知局重新作出决定。
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中引入情势变更原则需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一)引证商标权利消失的事实已经确定
如果引证商标的效力尚未确定,比如引证商标的被驳回复审或者被撤销的行政决定尚未生效,或者也处于诉讼过程中,效力待定,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二)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评审作出之后,二审判决之前
引证商标消失的时间应在被诉裁决作出之后,二审判决作出之前。如果引证商标权利消失的事实发生在被诉裁定作出之前,按规定是属于商评委作出裁决时就应当考虑的事实。如果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二审期间,通常二审法院直接以情势变更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商评委的裁决,并判令商评委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另外,法院以情势变更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裁决的,诉讼费由胜诉方承担。北京高院本着对当事人合法诉求予以实质性解决的办案思路,依据驳回复审决定最终生效这一新事实,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依法作出相应裁决,符合商标法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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