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驳回复审的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驳回复审指导建议

建议复审参考类型:

1、驳回理由为近似且有较大差异的;

2、驳回理由有较大争议性的;

3、驳回引证近似商标状态尚不确定的;

4、审查出现失误或错误审查的。

不建议复审参考类型:

1、明显违反绝对条款的;

2、引证近似商标高度近似或重名的。

驳回复审所需材料

1、申请人证件

(自然人申请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

(公司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书(本平台办理平台提供)

3、证件材料(如有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