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最近几年的发展行情来看,现在大小公司甚至是个人都在盲目的注册商标,但是注册商标不是那么容易就通过的,商标被驳回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但是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讲,即使心里明白,却也是心有不甘。究竟为什么驳回,怎样才能避免驳回?就成了主要关键的问题。要知道,即使是忽略掉近似商标、显著性等因素,仅从主观的角度来评估一件商标是否能注册,也需要对《商标法》有专业的理解与把握,在各个知识领域都要有所接触才行。
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得看申请的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第10469655号“渝新欧”商标,是由重庆某公司于2012年2月8日申请注册的,于2013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5类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商业橱窗布置、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复印服务、计算机录入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
但是,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却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且最终得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裁定第10469655号“渝新欧”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那么,第10469655号“渝新欧”商标是如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呢?又是如何违反公序良俗等而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风俗习惯、公共利益秩序的呢?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是由我国提出的国际合作发展理念和倡议。而“渝新欧”国际铁路则是实现“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通道,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渝新欧”铁路就已经投入到实际运营中。自“渝新欧”铁路开通运营以来,在提升沿线货物运输总量及周转量,实现多边进出口贸易额增长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成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受到国内外各界广泛关注。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人地处“渝新欧”铁路的起点重庆市,其对“渝新欧”铁路建设及运营情况理应知晓,且其并非“渝新欧”铁路相关运营保护单位,却将“渝新欧”申请注册为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渝新欧”铁路相联系,且不利于该国际铁路线的宣传、运营、保护,对公共秩序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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