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看《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准则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方式,以及上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或者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且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金融资产应当以成本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各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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