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可以按照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数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或者按照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额乘以该时间段的营业利润率计算。
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是指被控侵权人销售全部侵权产品的平均利润,即销售收入减去生产、销售成本后除以销售数量。
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可以按照侵权人的平均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产品为主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平均销售利润计算。
平均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差额除以销售量,营业成本一般包括管理费、广告费、租金等。
平均销售利润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的差额除以销售量。
营业利润率是指营业利润除以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率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该行业或领域通常的利润率计算。
上述利润、成本、费用、销售数量等可以根据审计报告、咨询报告或者发票等予以确定,也可参照侵权人订货合同中载明的进货成本以及销售合同中载明的销售价格或者通过进货单、报价单等证据予以确定。
案例:
A公司生产的汽车后保险杠产品涉嫌侵犯B公司的“汽车保险杠”外观设计专利。
被控侵权的后保险杠产品是安装于涉案汽车上的零部件。
涉案汽车的整车制造者A公司设计确定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且该产品是由A公司委托他人定制,专门用于组装涉案汽车。
A公司将安装有被控侵权产品的涉案汽车以整车的形式进行销售,构成对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
在举证过程中,A公司提交了一份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一份由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A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造成利润损失评估咨询报告书》(以下简称《咨询报告书》)。
《审计报告》中载明A公司制造的某车自2003年10月至2007年3月共销售了16 442辆。
《咨询报告书》中载明了2004年2月至5月A公司汽车损益情况表,以2004年2月为例,其销量为1218辆,销售收入 9743万元,销售成本为7045万元,最终每辆车的利润损失为2.21万元。
审理部门经审理后认为,根据A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及《咨询报告书》,可以确定每辆车的销售成本、整车利润及销售数量;同时,根据A公司提交的由第三人C公司向A公司开具的发票,后保险杠单价为286.32元,由此可以确定该产品在整车中所占比重。
据此,确定A公司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为172万元。
企服快车律师提醒您,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不包含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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