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是权利人为保护商业信息的秘密性而采取的客观措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第2 条第4 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款规定并未对保密措施的内涵进行解释,而是采取例举方式,举出了订立保密建议、建立保密制度两种保密措施的形式。并以“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进行概括。从内容上看,保密措施,无非有软件措施和硬件措施。前者主要是制度措施,后者是物理措施。从主体角度看,保密措施可以是针对权利人的,可以是针对雇员的,还可以是针对第三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或措施,加强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1.防卫性保护。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而且应从立题、提出设想、制定研究的计划开始就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当技术产品开发成功后,更应严加保密。可以说做好保密工作是保护技术秘密所有权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与方法。
2.合同性保护。我国《合同法》第43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是《受民法》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所保护的,特别在技术秘密贸易中,可通过在合同中签订保密性条款保护技术秘密。
3.改进性保护。通过不断提高原有技术秘密。不断增加新的保密内容,从而增加解密的难度,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
4.技术性保护。在带有技术秘密的产品中,附上防拆装置或防拆保护措施,产品一旦被他人擅自拆散,就会失去原有的功能或者无法重装,而且核心的技术秘密也随之自动消失。
5.市场性保护。企业在充分了解用户需求量及市场行情后,尽一切可能在很短时期内占领大部分或者主要市场,从而使他人的破解仿制成为不必要的。
6.诉讼性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一旦发现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可及时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律保护,追回损失并阻止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继续受到侵害。
商业秘密一旦被侵权,除私力救济外,就是寻求公力保护,其途径和依据为:
1.行政保护。受害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工商管理机关查处,工商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侵权者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保护。受害人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向法院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刑事保护。受害人在遭受重大损失或有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依据刑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再由检察院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追究侵权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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