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权利人所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明是任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进行下去的首要任务。
原告主张行为人侵权,其首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权利属于商业秘密,否则需承担败诉的后果。
那么原告应该如何去证明呢?以及应该提交哪些证据材料呢?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XX、谭XX、徐X及卢X均系上海XX公司的原职工。
上海XX公司是一家经营生产有机特种涂料,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
其与被告四人均签有保密协议,约定因任职上海XX公司所知悉或持有上海XX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技术资料,不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非经上海XX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者以任何方式告知等等。
并在员工手册中对公司内部往来发送邮件、电脑使用等做了保密要求。
后被告四人依次从该公司离职,并成立新公司上海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类型与上海XX公司一致。
原告其后发现被告上海XX公司所交易客户与其客户存在一致情况,认为是被告四人泄露了其客户名单,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
法院评析: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及保密性要求,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被告在其任职期间有接触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且签有保密约定,仍然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至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
并赔偿损失。
个人评析: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技术信息,一类是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有关生产制造方面的信息,一般包括公式、图样、程序、设计、方法、技艺、工序、配方、汇编等;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和决策方面的信息,涉及一个企业组织的机构、财务、人事、经营等方面,一般包括公司企业经营财务、资产购置计划、广告计划、客户名单、原料供应来源、经营贸易额、价格等与市场经营相关的信息。
两者在证明点上是一致的,都是围绕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保密性去进行,但在证明方式上存在一些差别,如技术信息可以通过技术鉴定的方式去证明,但经营信息一般无法通过技术鉴定的方式来证明,这主要是由于经营信息本身是一个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环境、程度以及与客户相互交易等不特定因素所总结归纳出来的,不像生产技术那样具有确定性。
在进行商业秘密确定证明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秘密点,即权利人所主张的其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部分。
秘密点的具体、明确方能在后续维权的时候更为简便。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等客观存在的证据主要有:
①记载商业秘密的文件、实物标本、图纸及磁性储存设备等载体;②与保密措施有关的合同文本、会议记录及相关设备等;③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或报告;④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价格、经济信息等有关的证据资料。
在本案中,原告在主张其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时,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对被告笔记本电脑硬盘进行封存,并从中导出163个电子邮件和35个文档,其中电子邮件均是被告与被告上海XX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即四被告所成立的公司人员往来的邮件,邮件内容都是原告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信息,包括即将销售额、订单号、订单日期、交付日期、客户名称、订购数量以及客户的特殊需求等信息。
最后提供了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员工手册等文书证据证明保密性。
所谓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本案上海XX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其载体为销售和订单报告,记录了客户名称、所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以及要求等信息,内容比较具体,能够反映一定的交易习惯和意向,构成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具有秘密性。
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对信息进行保密注意提示等符合保密性额要求。
且这些客户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所以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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