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生产经营中,企业有时会收到同行竞争企业的法律警告函,声称该企业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并让其停止侵权,否则将会诉诸法院请求法律制裁。
这种法律警告通常会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困惑,对商誉造成损害。
那么,作为企业,在确认自身并无相关侵权行为的同时,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又该如何应对呢?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丹东克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东克隆)和被告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华电)都有“螺杆膨胀动力机”研发与生产业务。
后来,被告江西华电发现丹东克隆生产的螺杆动力机所依赖的技术与自己所保护的技术秘密雷同,认为丹东克隆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接着被告江西华电向原告丹东克隆发出律师函,声称丹东克隆正在进行的螺杆膨胀动力机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侵害了江西华电的合法权益。
随后,江西华电又向原告丹东克隆两家重要客户发去法律警告函,称原告江西华电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两家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如果仍然购买相关的产品,将构成共同侵权,并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导致丹东克隆公司两家重要客户取消原来合作关系,给丹东空冷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丹东克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自己住所地所在法院提起不侵权确认之诉,主张自己并没有侵犯被告江西华电的商业秘密。
后经法院审理,确认了丹东克隆不侵权。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到商业秘密不侵权确认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通常认为,确认不侵权纠纷是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
从司法实践中看,此类纠纷主要涉及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3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明确将"确认不侵权纠纷"作为案由,并列举上述3类具体的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案由。
商业秘密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一种尚无法律具体规定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应如何提起商业秘密确认不侵权之诉呢?且听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为您解析: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部分增加了确认不侵权纠纷这一新的案由。
从法理上讲,所谓的确认不侵权诉讼是指知识产权人针对特定主体在发出侵权警告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被控侵权人(被警告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诉讼。
从之前的法院判例中可以看出,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具体来说:
一、被告发出侵权警告,而被控侵权人(原告)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原告的利益已经或者将来可能受到了损害。
三、原告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基本的立案条件。
具体而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或投诉。
201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我国司法解释首次对确认不侵权之诉做出明确规定。
具体到本案而言,丹东克隆在收到江西华电法律警告后,江西华电既没有进一步交涉,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可认定丹东克隆符合提起商业秘密不侵权确认之诉,但其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还需满足上述其他条件,法院才会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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