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
刑法法条表示为侵犯著作权罪,由于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侵犯计算机软件的犯罪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
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我国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其中对此都有进行修改,导致很多人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出现疑惑。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此进行一个最新总结。
【基本案情】被告人鞠某在无锡市XJ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下载了该公司的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后离职与被告人徐某、华某共同出资成立YC公司,利用其下载的软件生产与XJ公司同类的文本显示器以牟利。
后案发,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从2008年12月份至2010年11月下旬,共销售文本显示器2159台,销售金额为473665元。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以上述三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法院评析】被告人鞠xx、徐xx、华x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鞠xx、徐xx、华x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律师点评】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不同,犯罪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限制人身自由刑和罚金。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是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刑事罪名。
首先计算机软件刑事犯罪客观要件包括客观行为和客观入罪数额标准。
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实施犯罪行为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一个行为构成计算机软件侵权,但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关键在于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
关于入罪标准法律条文一直在更新,有些情形进行了修改,但有些情形并没有进行修改,本文结合2004年及2007年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一个总结如下:
(一)违法所得三万以上;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
(三)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以上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形。
其次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的主体要件为个人或单位。
另外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
该故意并不要求其是否知道其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仅要求其明确知道其在实施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的事实即可。
本案中,被告鞠某客观上未经XJ公司许可擅自复制涉案软件,其后伙同另外两名被告利用涉案软件进行生产销售,属于复制并发行的行为;另外由三人侵权行为共销售文本显示器2159台,销售金额为473665元,此处销售金额为除去成本之后的利润所得,属于违法所得,因超过三万,符合犯罪入罪标准。
三被告属于完全刑事责任人实施犯罪行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三被告主观上明知软件属于XJ公司,仍然利用其获取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文本显示器生产销售,具有主观犯罪故意;因此构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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