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有关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其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对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等的侵权行为,根据其特殊性,法院在处理有关此类案件时,往往会涉及两个司法鉴定,即秘密性鉴定和实质相似性鉴定,商业秘密案件虽为法律问题,实则更多触及技术问题,作为商业秘密律师,体现更多的是如何将法律与技术结合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基本案情】1999年9月JL公司向四川省工商局举报XW研究所、XW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受案后,对双方当事人生产的相关型号产品送四川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二者产品不具有相同性。后原告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通过证据保全措施获取到被告方使用侵权产品,并申请了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JL公司利用公知技术进行一些工艺和参数的确定属于非公知技术,但与被控侵权产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争议焦点】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原告主张的秘密信息与被控侵权产品信息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驳回原告JL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12元,鉴定费40000元,共计232012元,由JL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业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根据《证据法》规定,当事人要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反驳对方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通常需要主张以下事实:
1、其所主张的涉案信息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2、被告有实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3、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所主张的是技术类商业秘密,要想证明前两点,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进行解决。下文具体分析:
首先一项信息要构成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
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其中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所属领域内相关公众所知悉和容易获得,此点一般根据国内外是否对涉案信息有公开发表过以及涉案信息是否与一般同类信息有区别或进步的地方。对于技术类信息,则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由有资格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另外要证明被告是否存在实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实践中采取“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原则”,什么叫实质性相似,是指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与被控侵权产品信息进行对比达到实质相似并要求完全相似。对于技术类信息,其涉及专业性较强,如本案涉及的电子芯片类产品,其包含软件代码,在认定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上要对二者目标代码或者源代码通过专业机械进行比对。因此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获取实质性相似的鉴定。
虽然鉴定结论只是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参考依据,但对于专业性问题,作为法院也存在认定上的缺陷,需要借助专业人员的知识进行补充,特别是技术类商业秘密案件,可谓是掌握了司法鉴定结论的优势,离胜诉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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