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业秘密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具备保密性,即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合理性”的解释为能够使交易对方或者第三人知道权利人有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的意图。
落实至具体案件中,出现各种保密措施,如在产品上载明“保密”字样等,这些措施都具备“合理性吗?本文则结合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基本案情】张某与江苏省某除尘设备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由张某将立窑烟气湿式除尘装置技术转让给江苏省某除尘设备厂使用,除尘设备厂对张某所提供的全部图纸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后该设备厂与苏州某水泥有限公司签订涉案产品使用协议一份,后由于除尘器排放大气污染物没有达标,苏州某水泥厂致电除尘设备厂要求其拆除设备。
除尘设备厂回复需要将产品上的两个蝶阀拆除,否则无法拆除除尘器,之后水泥厂执行拆除,并将有关部件放于公司内。
张某认为水泥厂的自行拆除行为,导致大量零部件、装置被盗窃,侵犯其技术秘密。
【案件焦点】涉案产品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涉案信息不符合保密性,不属于商业秘密,判决如下:苏州某水泥有限公司赔偿江苏省除尘设备厂损失三万元,拆除设备由某设备厂自行运回。
【律师点评】采取保密措施是相关信息能够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这种措施应当是技术信息的合法拥有者根据有关情况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认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
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本案中,被告某水泥有限公司取得除尘器是通过江苏省某设备厂1996年的协议实现的,水泥有限公司对有关技术信息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应当考察该协议中有无相关保密义务的约定以及合同实际履行中有无采取其他保密措施。
而从协议内容看,协议既没有写明除尘器中包含有技术秘密,也没有其他任何保密责任条款。
协议约定有关的工艺布置施工图,详细的设备清单和技术说明应当经过被告认可后方可执行,其中也无保密义务的约定。
对于该水泥厂来说,其客观上是无法知晓该设备内含有技术秘密,其也无保密的义务。
因此,原告并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企业在与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者许可使用合同还是其他,如果存在商业秘密,切记签订保密协议!这不仅是对对方保密义务的约定,同时也是告知他者此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在后续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是认定是否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明!
【商业秘密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是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因此,在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并非看该信息是否容易被获取,而是能否使相对人获知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以及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