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这句家喻户晓的广告词想必大家都一定听过,前几年,“脑白金” 在保健品市场上刮起了一阵飓风,在短短的两三年内,就创下了十几亿元的销售奇迹。
近日企服快车小编看到一条《关于第19335090号“脑白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的消息,畅销中国20年被誉为神奇般的存在, “脑白金”商标竟然也被驳回!
因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脑白金商标在第5类的驳回复审未通过,申请人各位应该也相当熟悉,正是脑白金的所有方,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事实上,早在2010年,脑白金便被工商总局确定为驰名商标,享受驰名商标切权利,而其中一条便是——跨类保护!
既然脑白金都已经是驰名商标,可以享受跨类别保护了,为何这次脑白金还要注册第5类商标呢?而且商标申请还被驳回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
官方给出的不予以通过理由就是:脑白金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人用药、药用胶囊等商品上容易被消费者认为系对商品疗效以及作用部位等功能的描述,严重地缺乏了注册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特征。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都指向了其商标在非医用营养品上的使用,因此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本案指定的人用药等商品上经使用已经与其形成了对应关系。
长久以来脑白金作为一种保健食品的存在,如果注册在具有医用营养品类别上就会对公众产生一定程度的认知影响。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就像矿泉水不能够注册为“纯净牌”、面包不能注册为“好吃牌”的性质一样。
据了解最早的脑白金商标注册可追溯到1998年,并且在与脑白金相关的类别上。
注册虽然很早但是因为没有进行商标的全类别保护,我们还是可以看到有很多的类别曾经被他人所注册。
脑白金崛起在一个知识产权还没有那么普及的年代,虽然使用者明显还是有着注册商标的意识,但还是没有覆盖保护的那么全面,所属类别中,有着许多其他人注册,这在某种程度对不过,多数抢注商标都被异议从而被驳回或未予以通过,这些商标有很多都被驳回无效了,也有关于商标显著性不足的缘故。
那么到底商标显著性要如何理解呢?此次脑白金第5类商标被驳回也是因为商标显著性,难道这样一个驰名商标还不够具备显著性吗?
商标的显著性被分为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
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强弱之分代表着该商标注册开始时该商品及服务来源能力上的强弱之分。
广义上来讲,该商标本身(或与其他商标相比)越容易被消费者区分识别证明它的固有显著性越强,反正则弱。
听起来难免会让人们觉得很牵强。
商标显著性强弱的区分理论源自美国该理论根据商标固有显著性(识别性)的不同,将商标做强商标和弱商标的区分,只有强商标才能获得联邦注册。
显著性还存在一个程度问题,凡是达到最低限度之显著性要求即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
事实上商标显著性的程度往往远远超过这一标准。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某一标志不存在明显的瑕疵,显著性是可以推定的。
在实践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一般采用反证法,即排除某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从立法上看,各国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保护之外。
就学术研究而言,"显著性商标之构成,既不易由正面予以明确界定,则由反面加以剖析,将更有助于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要件之认定。
"显著性是动态的、可变的,本来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可能会因为长久的使用而具备了显著性,反之,一个本来具备显著性的标记也会由于使用不当丧失显著性。
这就涉及到获得显著性问题。
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显著性贯穿了商标权的产生、保护和消亡整个过程,居于商标权的核心地位,就商标而言,得显著性者得天下,反之亦然。
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商标的显著性也会随之发生,企业人要实时跟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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