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海南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经济特区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地执业律师可以从事民商事和行政诉讼代理业务,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由内地律师担任。
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申请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1.联营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联营各方的出资额合计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联营的香港、澳门企服快车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其出资比例不得高于49%;为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各方出资比例均应当低于海南律师事务所的出资比例。
联营各方出资可实行认缴制,但在申请联营时各方实际出资不得少于认缴额的30%,其余应在联营获准后三年内缴齐。
2.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数量合计不得少于10人。
3.联营各方派驻律师的执业经历不得少于3年,且派驻前2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需要注意的事项:
申请注销,需要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人参与办理吗?可以不需要,由内地律师事务所指定行政管理人员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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