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胡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9在第33类别上申请注册“二俩悠然”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注册号:
76284540。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标志包含的“二俩”易被识别为“二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重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驳回了该商标的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案件思路
我司分析认为:首先,从字体构成来看,申请商标中的“俩”字为左右结构,通常与人相关;而“两”为独体结构,表示数量,“俩”与“两”在字形、含义上存在较大差异。
中国消费者基于对汉字的敏感程度,不会将“俩”认作“两”。
其次,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指申请人希望打造一处闲静之地,人们可以和三五好友一起在此谈笑风生,享受悠闲、惬意的生活,并无任何与商品的重量等特点有关的描述。
再次,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消费者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需要称重的商品有专业的称量工具或称量标准,甚至包装袋上会注明商品的重量。
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足以影响消费者的判断。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特点不具有直接描述性,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重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对于因含有部分文字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驳回理由,首先应分析文字本身的结构特点,其次,阐述商标的整体含义,还需结合指定商品项以及消费者的生活常识等方面进行分析,上述案件正是从前述几方面进行综合论述后,得出“二俩悠然”并非是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的标志,从而顺利初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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