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孙某在第30类“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食用冰,调味品,谷类制品,甜食,食品用糖蜜,茶,咖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饮料”上申请注册了第555**698号图形商标(下称争议商标),并于2021年11月7日核准注册。
自然人廖某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我司接受廖某委托,并对争议商标情况进行分析。
我司发现争议商标虽为图形商标,但经过仔细观察,发现该商标图样是在他人商标基础上经过180°旋转所得,很容易识别出该标志是常见的冲泡茶包上悬挂的标签,深色矩形中的文字即为“TEA”,译为“茶”,该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30类“茶”商品上仅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使用在除“茶”以外的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
基于此,我司主张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该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于2023年7月3日下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部分商标注册人在设计商标时,会将本身缺乏显著特征或易导致误认的标志进行一定的艺术化设计,使人无法一眼识别商标内容,从而获准注册。
在无效此类商标时,更需要扎实的专业基础、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以及精准的辨别能力,才能识破此类商标的“马甲”,使案件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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