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腾讯公司在其网站上首次发表了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同日,盈讯科技在其运营网站发布了相同文章。
腾讯公司认为,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其所有,盈讯科技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年1月,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点评:
本案涉及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律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迅猛发展,对现有法律体系特别是著作权保护体系提出了巨大挑战,其中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在国内外存在广泛争议。
人工智能能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成立私法上的民事主体资格,需要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认可。
从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回应人工智能发展情况来看,美国、英国和日本也分别进行了不同的尝试,各有利弊。
我国司法实践对于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是否构成作品,正在进行相应的探索。
一段时间以来,法院的基本观点是,司法争议的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有待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但对于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相关内容还需要加以保护。
例如,2019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认定,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涉案文章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同时指出其相关内容亦不能自由使用。
其理由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
但在本案,即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出现了新的发展迹象。
2020年3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本案,明确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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