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为什么要申请诉前禁令?禁令的功能与损害赔偿有何区别?发布诉前禁令的条件有哪些?什么是“无法挽回的损失”?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侵权不停止侵害”?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禁令和损害赔偿,在一些案件中会涉及销毁侵权商品、消除影响。
还需要指出是,如果不适合或不成比例地采取停止侵权的方式,则可以考虑要求被告通过附加区别标识以减少混淆。
孔祥俊先生认为,“如果因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导致客观上的市场混淆,即使不构成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在先的权利人仍然可以请求在后的权利人附加区别性标识。
在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时,附加区别性标识是一种法律上的负担。”
一、诉前禁令
《商标法)第5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件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这里以中国好声音案为例。
(一)基本案情
Talpa公司独创开发了“TheVoiceof”节目并在中国注册了第G1098388号图形商标、第G1089326号“TheVoiceof”图形商标。
根据Talpa公司授权,灿星公司制作了第1-4期“中国好声音”节目并在2012-2015年期间播出。
2016年前述授权到期后,Talpa公司将第5-8季中国好声音”的节目模式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注册商标第G1098388号、第G1089326号;节目名称英文"TheVoiceofChina”、中文“中国好声音(ZhongGuoHaoShengYin)”相关标识等]独占授权给唐德公司。
然而,灿星公司认为“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属于浙江卫视并已得到授权,和世纪丽亮公司继续举行“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并进行相关宣传。
唐德公司主张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并构成擅自使用知正当音争行为。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相关涉嫌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给大家整理的“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一)”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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