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或违反商标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广义而言,商标侵权行为既包括对注册商标的侵害,还包括对未注册商标的侵害.本文仅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论述,故商标侵权行为的含义此处采纳的是狭义的理解.
商标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既确认商标权人有权使用和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而获取经济利益;同时也是商标权人享有排除他人未经允许而擅自使用该商标的独占的权利.而这后一种意义上的权利,是商标权保护的核心内容.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的价值源自于商标注册人对其所依附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商业信誉的长期的精心培育.侵害商标权,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而且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直接的危害.因此,商标权必须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对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法律必须严加制止和制裁;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损害必须得到法律有效的救济.
保护商标权,可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调动他们生产优质产品,树名牌商标的积极性;对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进行制裁,是建立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法律举措.我国十分重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一直把保护商标专用权作为商标法的中心环节.从立法角度讲,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通过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加强对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行为惩罚的力度.自1983年以来,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几经修改,每次修改都进一步加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规定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规定得比较笼统,而且对商标侵权行为最高罚款额仅为5000元人民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获利增大,罚款5000元难以使侵权人受到惩罚和制裁.1988年第一次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不仅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做了重要补充,而且将罚款额提高到侵权人所获全部非法利润或非法经营额的20%以下.
法律的修改大大加重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全国对商标侵权案的罚款额由原来的每年100万元左右迅速上升为每年2000多万元,同时也使商标侵权案件的定性标准进一步明确,更好地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1993年以来,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做了重要的修正.这些法律的修改不仅大幅度地提高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罚款额,而且增加规定了对直接责任人员本人的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行为的最高刑期也由3年改为7年.对于商标侵权的经济赔偿问题不仅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额,也进一步明确其属于民事赔偿性质,不列入行政诉讼范畴.这表明,我国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水准提升到一个新高度.2.通过法律规定的"双轨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保障了商标当事人能够充分地主张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控告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种做法称为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双轨制";根据我国《商标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根据新《商标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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