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产品的装潢、产地、厂名的商品.它不包括假冒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对制造、推销冒牌商品的,可给予限价出售物品或没收物品,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同时可并处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对下列销售冒牌商品的行为,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并作出处理:
(1)明知是冒牌商品而销售的;人健
(2)大量销售冒牌商晶的;
三的气品出"
(3)销售冒牌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销售冒牌商品时,采用了诸如贿赂或变相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商标侵权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商标侵权行为通常是指他人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商标注册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把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标,并且用在商标注册人指定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从而产生商标混同,以欺骗消费者.简言之,商标侵权就是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商标,不一定是将商标直接用在商品上,也可以是用在商品的包装、容器、广告上,以及在电视上进行宜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将商标侵权行为的形式归纳为以下三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是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
(2)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图样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牌、商标纸、商标塑料袋等.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的活动.
(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对此做了进一步说明,它主要包括第一,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第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第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上述第二项确认的关键是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使消费者足以造成误认",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不仅会造成商品产源的误认,还包括使消费者产生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一般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的就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对《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所述的其他几种情况,应作具体分析,要综合考虑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的实际使用情况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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