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2001年再次修改了《商标法》,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正式修改的内容之一.涉及的主要条文有两条,第十三条规定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十三条的内容为: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从内容看,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不再局限于注册商标,但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的保护范围限于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的商品上;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才给予跨类保护,这一原则与 TRIPS协定的规定是一致的.
商标法这次的修改后一个多月,我国就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也随之对我国生效.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