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最初的功能是作为消费者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随着企业及市场的发展,商标逐渐代表了其权利人所提供产品的质量特征,承载了企业的商誉,甚至指代了这一类商品的特点。久而久之,有的商标就失去了其显著性,成为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在国内,“通用名称”商标纠纷屡见不鲜,如前文提到的“SIMMONS席梦思”床垫;再如众所周知的“解百纳”红酒、“双黄莲蓉”月饼、“优盘”商标、“大富翁”游戏等等。
这些案例中,尽管商标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考虑到消费者的认知、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市场的稳定等多方面原因,人民法院最终将其认定为通用名称,至此企业丧失对商标的专用权。
由此可见,商标的显著性是动态变化的。一件商标在注册之初,商标使用人需要考虑该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即臆造性和独特定)和经使用取得显著性等问题。而随着商标的使用,商标权利人则需要考虑如何维持商标的显著性而不被淡化的问题。
面对商标被淡化的情况,有人会说“那是因为商标太出名了,商标就会成为商品的名称,不再具有显著性”。
对此,笔者却有着不同的看法。标识显著性的有无,除了标识本身与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关系远近外,也与标识的使用方式有着密切关系。
即,商标虽然承载了企业的商誉,指代了商品/服务的质量、内容等特点,但如果其权利人在商业使用中将其特定化,使其始终保持显著性,知名度再高的商标也不会被淡化成为通用名称。而保持商标知名度又避免其被淡化的例子也不在少数。
例如:
“吉普JEEP”商标,一度被淡化为轻型越野车的通用名称,但是其权利人克莱斯勒公司却通过“不是所有的吉普都是JEEP®”这样广告语来明确商标的指示功能。
同时,请求修改辞典中关于“JEEP”的解释——旧版《广辞苑》(日本权威工具辞典)中的解释为“四分之一吨位的全轮驱动小型汽车”,后来经其权利人的请求,新版的《广辞苑》将其解释为“四轮驱动小型汽车、美国军用开发、商标名”。
正是克莱斯勒公司所做出的一系列努力,“JEEP”商标没有被淡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是在宣传及使用的过程中不断特定化其商标,使之仍然保持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而最终没有被通用化。
“乐高LEGO”,是丹麦的玩具公司所生产的一款积木玩具,但是该商标进入中国市场后,逐渐出现了被淡化为通用名称的趋势。
为此,从2015年开始乐高公司在中国大陆市场多次使用了“只有一种积木,能被称作乐高积木”、“你眼前这一块小小积木,与众不同,不可复制”、“有LEGO®标志才是乐高®产品”等广告语,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增强“乐高LEGO”商标的显著性,强调“LEGO®”及“乐高®”是商标而非商品的通用名称。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防止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可以采用积极监测、规范商标使用形式、主动维权、通过媒体宣传强化商标显著性等手段。
由此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商标被淡化为通用名称,并不是因为商标太出名,而是因为企业没有及时监控市场,也没有就已经出现可能淡化的情形做出积极有效的反淡化保护措施,更没有在反假冒、反对错误解读商标方面做出努力。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其侧重点也在于防止驰名商标的淡化。
这种保护,既能够维护稳定有序的市场竞争,遏制不正当竞争的发生;同样也能够保护企业的持续发展。
可以想象,企业的主要商标最终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对企业的打击也将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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