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商标被部分驳回后,根据申请人的态度不同,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不做复审,自动分割;
二、做复审,申请人工分割;
三、做复审,不申请人工分割。
不做复审,自动分割
如果商标申请人不做复审,商标局会把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和不予核准注册的部分自动分割。
该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直接进入初审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且无人异议,下发商标注册证书,予以注册。
简言之,不做复审,也就无需做分割申请,静候商标下证即可。
做复审,申请人工分割
如果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部分不服,需要进行驳回复审的并且急于商标初步审定部分下证。
申请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驳回复审和人工分割。
对于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并生成新的申请号,但是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该初步审定的部分直接进入初审公告,公告期满无人异议,下发商标证书。
对于驳回的部分保留原申请号,这件申请进入复审及诉讼程序。
如果复审成功,进入初审公告,公告期满无人异议则下发商标证书。
但是该商标证书是旧的申请号,如果复审不成功,则不会下证。
做复审,不申请分割
如果商标申请人态度是要做复审,但是也不准备申请分割。
那么初步审定的这部分商品也不会进入初审公告,而是整件申请要等复审结果出来才有定论。
若复审成功,下证,仍然是原申请号码;若复审不成功,则下证的核准使用范围只是通过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且注册号仍是原申请号码。
三种情况的利弊
前两种情况根据自身情况不同和有无做复审必要,自行选择即可。
第三种情况,企服快车面,由于整个商标驳回复审周期较长,需一两年甚至更长,而且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由于复审程序得不到确权,这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是比较被动的。
另企服快车面,做复审不申请人工分割,复审成功后只下一个商标注册证,与做复审申请人工分割,复审成功后有两个商标注册证相比较,一个商标注册证对于之后商标后续事务(商标续展、宽展、商标转让)是较为经济的,只需出一份钱。
总而言之,商标分割申请与否是新商标法赋予申请人的一项权利,并不是强制要求的。
至于分割与否取决于申请人的态度和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商标分割申请一旦做出不得撤回。
第二、商标分割申请提出的期限,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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