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票据,不可不谈票据追索权,何为追索权?简单的来说A和B交易时把票据给了B,B以背书转让的方式给了C,C又背书给了D,最后票据留到了E手里。因为有追索权,所以票据持有人E不仅仅可以通过合同对手方D来讨债,还可以要求背书人A、B、C付款。
这一听是不是和代位诉讼很像?代位诉讼中,当A欠B钱,B欠C钱,B一直不向A讨债又不能偿还对C的债务,那C就可以跳过B起诉A还钱,这与票据是高度相似的。
但要是中间隔了很多层,代位权的行使就比较麻烦了,而且代位权的行使依赖于诉讼,这样成本就会非常高,与之相比票据就好太多了,不需要大量材料证明,只需要凭借一张票就可以直接要求交易前几方付款。
票据上记载的各方都属于“一条绳上的蚂蚱”,谁也跑不了,但有时候也是可以免责的。
毕竟票据的流转源于交易,交易对手方不履行义务的,是可以拒绝向其履行票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023)辽01民终6819号案例中,企服快车当事人便以此法条为由主张抗辩,但由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之,故法院并没有支持。票据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追索权纠纷,票据企服快车当事人经常主张对方与他方交易不合法,从而不承担付款责任。
(2022)苏02民终7468号中便是如此,但法院的观点是票据具有相对无因性的特点,即票据行为效力总体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只在直接的前后手间,基础关系仍将对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故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付款请求方与他方交易不合法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观点在各地司法实践中都有所体现。
但目前票据流通在大公司之间比较普及,中小企业使用并不广泛,因为票据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企业信用,且不说对企业自身的现金流把控挑战,对方是否愿意收还是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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