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关于垄断、不正当竞争的话题讨论非常火热,对于咱老百姓来说,哪家公司大哪家公司就是垄断,于是理所应当地认为行业价格偏高都是由于这些公司拥有定价权导致的。
那法院是如何认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呢,其后果又该如何承担呢?
今天要分享的是(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于2023年3月30日公布该判例,案件是这样的,王某某通过居间人链家公司购买了套二手房,除了居间合同,还签了份《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该服务由中融信融资担保公司提供。
王女士的诉求很简单,她认为链家公司2.2%的居间费用太高了,在居间合同外还签署了《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又付了额外费用,之所以链家收取高额居间费并绑定销售保障服务,是因为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结果。
不过这链家的市占率确实高,从路边门店数量就可以看出来了,要是拉个路人来裁判,大概率就得判王女士胜诉,链家得退还一大笔费用,那再审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呢?
判断是否垄断,法院对相关商品市场、地域作了界定,判断商品的特点及是否适用反垄断。
界定并确定适用后,法院对链家的支配地位作了分析。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法院认为能证明链家在本案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有:
中介协会出具的数据中,链家公司在2016年北京市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中按照成交量计算所占的市场份额为54.76%,超过了一半;链家公司在其官网对外宣称“全市成交二手房中,50%来自链家网”,涉案居间合同背面,链家公司也宣称“北京市每售出两套二手房,其中就有1套是通过链家成交的”,两证据相互印证。对于链家主张的中介协会数据不全且对外宣称属于广告宣传并非自认,法院并未采信。
确定链家具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后,法院对是否存在滥用行为作了分析。
针对一些低价居间公司,链家主张自己提供了增值服务有理由要求更高的居间费,且链家收取2.2%的居间费,属于行业标准是合理的。
《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属于增值服务,并不在居间服务范围内,且王女士签订该保障服务合同是自愿的。
综合这几点,再审法院认为链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不成立。
所以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支配是不难证明的,且能通过多种方式多维度地去论证,难就难在滥用的认定,而这里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就比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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