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相邻开的两家店容易起冲突,尤其是从事的行业一样产品也一样的。就算是一些芝麻大点的小事也可能引发冲突,比如店外的商品摆摊稍微过了点,挨到了旁边门店,比如水果店的一些果皮垃圾摆的多了点,都有可能引发双方的争执。咱也不能说他们是小心眼,毕竟挨在一块,生意是此消彼长的,所以互看不顺眼。
今天咱们要分享的这个案例中,当事人也是这样。俩老板都是开健身房的,而且相邻只有五百米,非常近,他们之间的竞争还要厉害。
健身房刚开业基本都会造足势头,就比如小编家门口开的两家,一个宣传说一块钱一天,还配有免费的私人教练指导培训,另一个宣传说办卡打对折,不仅七天内支持无理由退卡而且没有任何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本案中两家健身房也是一样,其中甲健身房推广顾客预先交付100元定金,在后续办理会员年卡时可用于抵扣800元,乙健身房则更干脆,顾客凭借甲健身房100元定金凭证,可以在自己健身房的办卡费用中抵扣1000元,如果顾客在甲健身房已经办了卡的,再到自己这办卡可以赠送剩余时长。
明眼人都看得出来,乙健身房那就是针对甲健身房而来的,无论你给多少好处,我都给能给顾客更多,一个字概括“卷”!
甲健身房倒是没跟着卷,反手就把乙健身房给举报了,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乙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改正并罚款了1万元。这还没完,甲健身房还起诉了乙健身房,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健身房赔偿甲健身房赔偿10万元。
有人会觉得,虽然挑衅意味十足,但乙健身房只是提供了更优惠的方案给到客户,和甲健身房的竞争应该属于市场自由调节的范畴,处罚、判决有所不当。
这一说法小编认为于情不无道理,但市场自由调节和恶性竞争的界定并不清晰。
为什么乙健身房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它的受众是定向的,即甲健身房的客户,通过违反商业道德攫取竞争对手的商业资源,有违《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自由调节或恶性竞争,主要看其产生的效果。如果有利于提高市场平均水平,产生互相促进的效果,那就属于市场自由调节。但如果是用打压对手的方式,长期下来竞争对手都没了,容易形成垄断,反倒不利于市场调节。
所以说不正当竞争,不止存在于大商业主体之间的厮杀,中小企业也可能面临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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