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市场主体的变更登记属于对抗要件,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变更登记不具有确定事实变动的效力。如上海公司注册申请人怠于变更登记事项并不足以影响法律行为本身引起的有关法律关系的变化,申请人只是不得以未登记的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我国相关工商登记立法也有例外规定。
1.变更登记为登记事项变更的生效要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条件。《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90号)第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即未经核准登记,不能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场主体合并、分立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相关法规未予以明确。一般为,市场主体合并、分立需要对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调,故此时的变更登记属于生效要件,不登记则不生效,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变更登记为登记事项变更的对抗要件
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只产生对抗效力,并非股东变更的生效条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即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是股东变更的生效条件。该条同时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于住所、章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变更登记的法律效,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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