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不久刚刚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即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

虽然新政策明确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但很多企业仍然不清楚这两项附加的减税政策,比如哪种情况下适用全额减免,哪种情况下适用半减,哪种情况下需要全额缴纳等。

本文将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相关减税政策和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8月开始实施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后申报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总结,共同学习。

1.现行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如下:(一)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下)的义务缴纳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注:1。

这项政策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者都适用;

2.这项政策不区分纳税人开具的是专用票还是通用票。

两种情况都适用。

参考文件: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扩大相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税额的50%范围内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具体减免幅度以地方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政策看似很短,但在实际执行中,却给很多企业造成了困扰。

为什么?我们可以结合一些企业的实际问题逐一分析:问题一:老师,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调整为每月15万元(每季度45万元)。

我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月销售额15万(每季度45万)可以免吗?当然,答案是否定的!这家企业的问题在于,混淆了增值税免税销售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免税销售标准。

根据政策,增值税免税销售额为每月15万元(每季度45万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免税销售额为10万元。

两者的销售口径并不完全,我们纳税人需要根据各税种相应的政策规定正确享受税收减免。

问题2: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季报),二季度销售额30万元,其中15万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能否享受增值税、城建教育费免税政策?根据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都要缴纳增值税(因为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可以按规定抵扣,作为卖方要纳税)。

因此,即使A公司当季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A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也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城建税需要按照A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但是,由于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可按财税[2019]13号文规定在税额的50%以内减免.因A公司二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仍可按财税[2016]12号文规定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免政策.问题3: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季度销售额为45万元,其中15万元按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能否享受增值税和城建教育费(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3%,地方教育费2%)免税政策?A公司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代开的特价票部分要缴纳增值税。

由于当期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符合财税〔2016〕12号文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优惠政策,但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城建及教育费附加仍可在税额的50%以内减免。

甲公司第三季度应交增值税=150000÷(1+1%)*1%=1485.15元。

甲公司第三季度应交城建税=1485.15*7%*50%=51.98元。

甲公司第三季度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485.15*3%*50%50%=14.85元提醒: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票时,城建税应随同增值税一并预缴。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提前缴纳,要看代开的特价票是否超过30万元。

30万元以下的,免交。

超过30万元的,在代他人开具特价票时也会提前支付。

如果季度末特价票未达到30万,但季度末其他发票数据超过30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能免。

此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的计税依据不。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剔除增值税预缴部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都是当期增值税。

当时免税部分的计税依据也应该补缴。

问题4:期末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已退增值税金额?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允许其将已退增值税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问题5:C公司8月份转出进项税,形成增值税应纳税额,但C公司当月没有销售额。

“两项附加费”可以免吗?可以,因为C公司当月没有销售额,符合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两增”减免政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2021年第20号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将增值税和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表进行整合,实行增值税及附加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预缴表及其附件和消费税及附加。

申报表整合后,边肖还梳理了这一时期纳税人申报的一些热点问题。

问题6: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7月份销售额为2万元,均已开具专用发票。

它应该如何填写当前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自动带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性质。

“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代码为“0061042802”,“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代码为“009042802”,减免税金额默认自动等于当期应纳税额。

城建税可以自动减免50%。

步是填写申报单。

步,填写附带信息。

(1)如有归集差异,填写附页信息。

(1)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扣除明细。

第三步:选择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清单。

第四步:填写附页资料(二):根据主表第22栏“本期应纳税款(退)项”中的数据,自动生成附加税信息表第1栏“计税依据”和第4栏“本期应纳税款(费)”。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第五栏“减税性质代码”,选择后自动生成第六栏“减税(费)金额”。

验证数据正确后,单击保存。

第五步。

返回主表。

主表第23、24、25栏的附加税金额根据附表2附加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已退额)自动带出。

填写完所有申报信息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问题7:异地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回机构预付部分要交税吗?附加税表(附件5)还需要填写预缴税金吗?提供建筑劳务,跨区域销售、租赁不动产时,同时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返回机构地税申报时,会根据主表第34列“本期应交(退)增值税金额”自动生成附加税信息表列“增值税金额”。

主表第34栏数据已从本期预缴税企服快车扣除,因此《附加税费表》(附件5)不再反映预缴税金金额。

注:

(1)异地城建税税率与机构所在地不同的,差额部分无需调整。

(2)机构申请时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扣除预缴的增值税后的税额)为基数,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计算。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问题8:一般人的增值税有差额征收业务。

扣除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

但不能在申报表中选择不超过10万元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扣除代码。

为什么?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可免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但政策中并未明确销售额是抵扣前还是抵扣后,实践中不同地区执行也不一样。

从2021年8月申报期开始,河北将按照抵扣前销售额判定。

扣除差额前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不得选择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减免;扣除差额前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自动带出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