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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时,应按工商和法律程序完成清算程序。
通常情况下,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有:合伙人终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办理清算手续,处理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一般按以下顺序进行: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合伙企业清算费用后的清算顺序:合伙企业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还清债务。
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当先支付清算费用,再支付合伙企业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按此顺序清偿债务。
详细了解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是一种怎样的合伙企业清算程序?是指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满足时,合伙企业清算的方式、手段和方法。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分为两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
合伙人或者经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为一般清算,也称一般清算;当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不能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的清算为特别清算,也称强制清算。
清算程序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
1.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由合伙人组织清算;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方组织清算;
4.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
但我国《合伙企业法》对以下相关问题没有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统一和规范:
1.如何确定合伙企业的解散日期?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应当自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发生之日起解散。
合伙人决定解散或者合伙企业被依法撤销时,合伙企业自决议和撤销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解散。
合伙企业处于自动关闭状态时,难以确定合伙企业的解散日期;现实中只是这种事实状态的延续,以期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如年审不合格或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来确定解散日期。
我认为立法应该规定自动关机的期限,以确定是否应该清算。
2.如何确定清算日期和期限?合伙人应当自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15日内组织清算或者确定清算人进行清算;逾期未确定清算责任人的,合伙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人民法院指定之日为清算开始之日。
但法律没有规定合伙人、利害关系人在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的期限。
这种观点认为,合伙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其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但法律应当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的期限,并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申请权的,其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的权利消灭,以督促合伙人和利害关系人及时主张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立法应参照我国法律保护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确定当事人申请指定清算的期限,即由当事人行使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权利
3.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合伙企业法只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从我国《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章节来看,对这一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因此,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成为合伙立法的一大缺陷。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个人合伙企业不能适用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只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的原则。
理论上应该有《民事诉讼法》供合伙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从民事诉讼法的安排体系来看,应将其归纳到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章中予以规范。
这种观点认为,当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时,应在《合伙企业法》中充分体现。
因此,立法应该明确:
当事人向合伙企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二)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对合伙企业合法债权或者利益的事实和材料、合伙企业解散或者终止的事实和依据、申请人申请指定清算人的法定理由等。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两年内及时提出申请。
4.人民法院对于如何指定人民法院审理指定清算人的案件,应当采取特别程序。
在这里,我想:
人民法院实行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合伙企业的利害关系人到庭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以判决书形式指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合伙人、利害关系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相应清算条件的第三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人;
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有上诉权;
人民法院应当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
6.指定清算结束。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指定清算是否需要人民法院最终确认,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
从立法的逻辑和完整性来看,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权,但确实没有规定由人民法院最终确认。
这将缺乏对指定清算人清算行为合法性的有效监督和审查,可能影响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不能说是立法的缺陷。
这种观点认为,既然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权利是基于人民法院的指定,那么指定
清算人清算行为的合法性,就应当由指定清算人在指定清算结束后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对此清算行为及时进行确认,从法律上终结合伙企业的清算。
当然,在这个企业“大爆炸”的今天,企业的成立与破产也显得稀疏平常,社会经济中涉及“合伙企业”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其破产原因和破产状况也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情况也会导致破产程序不同,具体情况还是得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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