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消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使商标注册程序处于公开的状态,有利于在先权利人(含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商标异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这一条件要求在异议申请书中载明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否则无从知晓异议人对哪个特定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
二、有具体的异议请求、理由和事实。意义请求包括撤消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的初步审定。异议理由和事实通常包括被异议商标违法《商标法》禁用条款、侵犯驰名商标权益、侵犯在先权利、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
三、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期限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异议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异议申请日以递交日为准。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异议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申请日以邮戳为准。
四、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对于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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