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到时,要继续使用该商标的,需办理商标续展,而有些商标权人却选择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认为通过这样的方式仍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节约一定的费用。
但,此种行为存在一定风险性。
1、重新申请云南商标注册与商标续展的实质不同,其中续展的商标无须实质审查程序,重新注册的商标必须经过实质审查程序。
2、续展商标权不间断地得以延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权利可以自然得以延续,从上一个有限期届满到一个有效期开始之间没有间隔;一个新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可能造成重新申请注册被驳回的理由。
对于某些1983年以前《商标法》未禁止的商标注册或2001年《商标法》新增的规定,如注册人放弃续展,重新注册的话,有些商标不能获得注册。
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商标该怎么办?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就不应当再以已注销的公司的名义,来实施任何民事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
否则的话,属假借或假冒不存在的组织名义,或者说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组织名义来实施相关行为。
以已注销的公司之名义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待定,该行为的后果由实际控制支配者来承担。
不过,这里的注销登记,是指该公司经依法清算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不属注销登记。
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仍需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在核准注销登记前,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仍有民事主体资格。
也就是说,公司等企业终止,以注销登记为准,而不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因此,公司等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可能也不应当再以该公司或企业的名义处置商标权等资产。
那么,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注册商标该怎么办呢?公司注销时,其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一般应当清算完毕。
但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知识产权会被遗忘处置。
对遗忘处置的公司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公司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
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曾在第四十七条对办理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的时间有催办性限定。
即:“云南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不过,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删除了前述规定。
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就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移转,一般是向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移转(这里的承继者,如死者的继承人;原商标注册人是企业的,包括该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该企业注销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股东或投资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
“变通”行为不可取有些人会嫌前述操作麻烦,总想采取变通手段。
如:向商标局隐瞒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的事实,采取模仿签名、假冒公章或想办法拿到原公章,仍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申办商标转让手续。
或者是,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将新的受让人伪称为原商标注册人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而向商标局申办商标移转手续。
另外还有一种非常恶劣的情节:既非合法的承继者,也非承继者同意的受让人,而是恶意侵占者,采取伪造相关签名盖章、证明文件的手段,申办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恶意侵占该注册商标。
如果原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并非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继,而是通过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直接从原商标注册人名下过户到第三方名下的,要么是隐瞒了由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出让给第三方这一事实,要么是非法侵占骗取商标。
商标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企业的象征和标识,因此企业都会重视商标,而且商标的获取途径很多,从注册到转让以及购买都可以,所以今天就来说说在云南商标注册和购买以及转让各自的特点,以及企业该如何获得商标最划算。
第一,在商标注册和转让以及购买都可以,而企业应该了解不同渠道的特点,其中商标注册是很多企业获得商标的主要方法,企业往往会申请自己满意和符合自己企业的商标,但是注册商标的时间比较长,而且在很多行业也出现了好创意商标都被注册的情况,因此企业如果有了创意商标还是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为好,以免好商标被捷足先登。
第二,在商标注册和转让都是非常流行的,而其中转让的商标优势在于其本身在具体的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很多企业想要直接获得这种影响力,而且大多数情况下转让的商标都是已经破产的企业出手的,所以价格上不会太高,但是商标转让的手续也比较麻烦,因此需要几个月的转让周期才行。
第三,当然还有第三种获得商标的途径,那就是直接购买商标,购买商标从签订协议开始就可以使用商标,这种方式更便捷和方便,但是往往需要企业找到自己满意的商标才行,而且有的商标都是被代理公司注册,目的就是以更高的价格销售出去,因此企业还要权衡利弊考虑是否有必要购买商标。
刚才提到的就是企业获得商标的三种方式,而在商标注册转让和购买都是非常流行的,企业要考虑到自己的预算以及商标获得时间等多个方面来考虑使用哪种渠道来获取商标才行。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来说,有两次机会修改申请文件。
第一次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次是对专利审查员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时。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被限制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同时,法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规定,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围。
也就是说,对说明书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对于实质性部分,比如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例等,则不允许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不能超出说明书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仅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或者对视图的明显差错部分的修改。
申请文件修改后提交时,要按规定填写“补正书”或者“意见陈述书”,写明修改文件的名称和内容,并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换页,还应附上“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一份。
专利文件不能修改的情形
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
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异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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