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是企业在走向破产后开始的,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的清算,清算完成后,公司才算正式宣告破产,公司不复存在。那么,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可以中止吗?接下来就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可以中止吗
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
二、申请破产所需要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破产申请书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董事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名目
(四)公司员工的情况说明和员工的安置计划书
(五)出具公司的亏损情况文字说明,并有审计材料附件说明
(六)企业至申请破产之日的资产负债损益表
(七)企业在银行开具的金融账户信息明细资料,开户行基本资料、账号信息、资金状况
(八)公司债务债权的分配明细和偿还情况罗列说明
(九)企业存在的担保合同
(十)公司是否有诉讼的情况
(十一)其他法律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
第一,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第三,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四,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第六,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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