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市中的一些企业来说,经营起来并不那么容易,尤其是对于业务的经营能力,如果没有强大的营销人员,企业也会直接面临破产。当然,如果企业破产,也可以申请重组。那么,如何通过破产分配计划呢?让我们跟随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了解一下。
一、破产分配方案如何通过?
(一)表决和通过
清算组提出的分配方案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批准。除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外,该计划还应征得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不含半数)的一半以上同意。同意分配计划的债权人代表的债权也必须达到表决权的一半以上(含一半)。经法院裁定后,表决通过后分配方案执行。如果分配方案的投票结果没有同时达到 经两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仍未通过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裁定。
(二)分配方案的实施
根据本规定,财产分配可以一次或多次分配。除未申报债权的外部债权人(不包括外部集资)外,债权人的合法分配权不得以未参加债权人会议为由剥夺。
分配应尽可能采用现金分配,无法实现的实物资产和可实现的债权也可以作为分配对象。分配的债权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财产分配完成后,清算组应当向法院报告分配执行情况,并向法院申请终止破产程序。
二、符合破产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破产案件的公告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
受理破产案件;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和解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公告方式有两种:
(1)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
(2)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
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向债务人交付财产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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