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因为亏损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会被法院裁定破产,此时企业破产清算后还有债务的应该依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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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已经破产清算还能被起诉吗
可以对破产企业进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 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 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 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二、破产和解的相关法律依据
1、《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破产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3、《破产法》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4、《破产法》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程序。
破产宣告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法院应选任破产管理人,决定债权申报期间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日,公告与破产宣告有关内容。
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在人身自由权利上受到一定拘束,在公私法上一定资格丧失,如不得担任公职人员候选人,撤销律师、会计师资格,不得充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及监察人等,并且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债权人不得个别行使权利,只能依破产程序受偿。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也受到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
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是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的标志,预示着破产企业已经走向倒闭的境地,因此,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将会给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带来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