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企业破产债务重组没有有关规定。当事人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重组。
一、民法典中企业破产如何重组债务?
民法典没有关于如何重组企业破产的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当法院宣布企业破产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债务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者,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
二、破产重组如何还债
破产重组之前债务的处理方式有:
1、债权延期,通过协商和解,债权人可以延期行使债权;
2、暂停还本,支付利息;
3、合并公司偿还债务,公司合并前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承担。
三、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