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组织。人民法院应当自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那么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企服快车财税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2、 公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排债务人接受债权人的询问;
5、 清算组通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出清算工作报告,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6、 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和金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查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财产的处理计划和分配计划等。讨论的内容应当记录下来。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决;
7、 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5、
6、本次债权人会议不能完成7项议程内容的工作的,移交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债权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二、企业破产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企业办理破产的时间视公司情况而定,无法一概而论。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企业破产宣告的效力
效力如下: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后,企业由债务人变成了破产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进行破产登记,其法律人格仅在清算意义上继续存在。这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仍然可以在一定限制下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人格上有重大区别。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并有权自谋职业,或者根据有关的规定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安排重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