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欺诈的主要特征是,包括破产人本人、债权人和其他参与者,当破产人为主体时,应当追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高管的刑事责任。
破产欺诈的对象是侵犯国家经济秩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破产欺诈罪的主要特征
破产欺诈的主要特征包括破产者本身、债权人和其他参与者。
在中国,破产者是破产欺诈的主体时,应当追究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高级职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债权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他人债权人、破产人或者妨碍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债权人也可以成为破产欺诈犯罪的主体。
其他参与者是指参与破产程序、与破产处理有关的破产财产保管人、清算人、法院破产执行人员或者其他负责监督、保管财产的人员。
如果这些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债权人和破产人,或阻碍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情节严重的,他们也可以成为破产欺诈的主体。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提交的材料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担保债权和破产费用哪个优先
一般来说是破产费用优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两类权利在破产程序中都享有优先权,但对应的债务人清偿财产范围不同。
担保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原则上应当优先从无担保的财产中支付。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物权担保债权之间在清偿方面的矛盾,如债务人全部(或几乎全部,下同)财产都被设置物权担保时,担保物的变价款能否用于对破产费用包括律师报酬以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对上述清偿原则法律也规定有一些例外,如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据此,如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中存在“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应当从该担保物的变价款中支付。
如略加合理扩充解释,为管理、维护、变价、分配某一担保物而支付的破产费用,因该担保物产生的共益债务(如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都应由该担保物的变价款中支付。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财产价值总额。
这是因为担保财产中有一部分基本上不需要维护工作与费用,如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等,而移转占有的担保,如动产质押、留置,其财产即使需要维护,也是由占有财产的担保权人承担,与管理人无关。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作出例外规定: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